這個條文大概是目前許多高科技行業的避稅的主要依據吧。
但前一陣子有聽中廣訪問稅務學者表明說:以目前政府預算來說:若不擴大稅基的話,
政府赤字是難以達到收支平衡,而要擴大稅基無非就是目前就得從過去執政黨所不敢碰觸的議題:
其中包括就是這一條與所謂的證交稅...
個人覺得高科技還是得回到很基本的提高產品附加價值,否則若依此保護傘之下,
我們只會更債留子孫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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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OPINION/OPI1/535710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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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去年底日落,但取而代之的「產業創新條例」卻尚未完成立法;主要產業政策出現了一個空窗期,可說是行政立法嚴重的瑕疵。但更嚴重的是,各界對新的產業政策方向和手段並無共識,產創條例則多半沿襲舊的促產條例,而新增的部分則有更多問題與爭議。 我們去年即曾指出這項草案創新不足而可能留下甚多後患,經過半年多的時間,迄未看到什麼改善。如今法律的空窗期已使相關政策失去法律依據,所以立法院近日就可能會匆忙通過產創條例草案,而讓政府再一次犯下急躁決策的大錯。 促產條例對產業的租稅減免,長期受到批評,但產創條例則泰半令其借屍還魂。相對地,我們曾建議刪除租稅減免條文,而採取將營所稅降到17%這種較公平、也更符合輕稅簡政的做法,政府卻完全沒認真思考。 就算企業的研發和人才培訓等行為確實具有社會外部利益,有理由依市場失靈的學理而給予獎勵,我們也沒有任何理由認定這兩項支出較其前兩年增加的部分,平均每元支出產生的外部利益會更大。但產創條例草案卻要對增加的部分提供更高的獎勵;其結果是即使兩家企業長期平均研發支出相同,研發支出平穩的企業得到的獎勵竟會低於支出波動不定的企業,實在毫無道理。 而對營運總部的獎勵,特別是給予15%低營所稅的優惠,更沒有學理基礎,而且又使稅制更複雜而不完整。政府或以為企業在台灣設立營運總部可以帶來外部利益;但學理上,外部利益必須較一般活動更高,才值得給予獎勵,而我們卻找不到理由認定營運總部的外部利益會高於有同樣利潤的其他活動。 符合政府規定的營運總部也不一定是真的總部。政府的規定是營運總部有九類營運活動:掌控經濟策略、智慧財產管理、財務管理、國際採購、市場行銷、後勤支援、人力資源、研發設計與工程技術或高附加價值生產等;但只要在台灣有其中三項就可以認定為營運總部,而且不限定這三項都僅在台灣進行。換言之,一家企業可在很多國家同時設有符合我國條件的營運總部;那到底是真正而值得獎勵的營運總部,還是用來取得減稅利益的布景? 政府若認為這九類活動具有外部利益而值得獎勵,則其他企業的這類活動也該得到獎勵才公平。那些沒有到國外投資的企業,更是九類活動全在台灣,其企業保證真正設在台灣,卻得不到獎勵。九項中要有三項既然不難辦到,則依目前的規定,取得營運總部真正的條件,乃是必須在兩個外國有合計年營業額高於1億的關係企業,同時在國內要符合僱用超過100人等規定條件。產創條例草案更明定只獎勵國際大企業;所以營運總部獎勵實質上乃是對大企業的獎勵,實在不公平。 產創條例的「國家發展基金」相關條文,大致沿襲促產條例。但由於政府去年已決定大幅擴增國發基金的規模,其涉及的決策和利益將增加數倍以上;因此決策和監督制衡機制都應更周延、公正及強化,不可因循舊有對行政部門的空白授權,甚至還如草案第二十五條擴大把資金用於該由正規政府預算支應的用途,而逃避必要的監督。 至於和產業創新毫不相干的「產業園區」設置問題,產創條例又比促產條例多出不少違背正規體制和侵害民眾權益的規定。這些不合理而可能圖利財團的規定恐不易很快釐清而改正。因此「產業園區」及相關條文不應藉產創條例偷渡,而應以更多時間來討論後,再單獨立法。 【2010/01/10 經濟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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