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一下當事人在不同的時空背景下的不同的結果...這就是符合了我們的人類歷史觀點。
---- 十年前對的事,十年後就不一定還是對的。
若再姑且不論此歷史時空交錯的問題與結果,我們再以最基本的觀點來看:
這跟我們在工程上的許多設計觀點一樣:凡事總是有利有弊的一體兩面結果。
尤其是那一種表現最極端結果現象的方法。譬如:搞系統設計,當然32 bit MCU 最強的啦。
但對於市場價格卻是最令人不能忍受。...什麼方式賺錢最快?當然就是搶銀行啦。
生病了看醫生,當然要下最重的藥,但很多特效藥卻也會許多後遺症等等...
好了,難道這個制度真的很好嗎?...看來的確有許多財務不夠透明的地方。
但現在有許多小小工程師只會質疑費用化之後,大家沒有像以前分得這麼爽。
但您有沒有想過:過去高科技公司就是用這一道護身符,一直在壓低您的基本工資,
長期下來造就了台灣高科技業的賣肝工作模式,結果比較之下,工時鐘點費比速食店還差。
另一方面也影響許多社會不良觀點:科技新貴的反向負面觀點,甚至看過許多超時工作,
喪失原本正常的家庭生活與親子之間的關係。當然啊,以產業本身來說也沒有步上比較正常
發展。一窩蜂的殺價競爭,惡性搶奪殺戮市場價格,不斷的人力與物力資源的重覆投資。
(您看光這幾十年下來,我們造就了多少相關高科技產業重覆性人才?做的都只是
重覆的專長與領域相關的工作...講起來都沒一絲一毫的特有的成就感!)
甚至為了本身少數人的利益,卻影響到其他人的正常生活環境:不斷的擴充科技園區,
土地徵收,搶水、搶電資源...惹得怨聲載道的。
或許您身在其中不自覺,但事實上,您不殺伯仁,伯仁卻因您而死!
如果制度有這麼好的話,那為何國外科技大廠不採用呢?難道只有我們中國人最聰明?
但不管如何。畢竟幾十年後的今天,勢必也得面對與調整制度的改變,
那從產業政策、公司經營到每一個從業的工程師們要不要從新調整一下心態。
用一個更健康、更良性的觀點來面對一個新的世代之產業發展與就業市場。
讓每一個人可以真正的回歸到正常的生活與工作環境呢?您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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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焜耀被檢察官所指控5、6項罪名,雖然在高院的判決已無罪定讞,但法官在審理後主動告發,李焜耀、李錫華、及游克用等3人另涉財報虛偽不實罪嫌,並要檢察官與主管機關繼續追究,李焜耀等如何因應,攸關會否身陷牢獄之災,絕不可掉以輕心。
內線交易等罪本來是要三審才可確定的案件,但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二審法院維持一審無罪判決,而且判決所適用的法令,並不牴觸憲法、並不違背司法院解釋、也不違背判例等3種情況,因此明基電通案在二審後,檢察官不得上訴,李焜耀等人原所涉各項罪名,無罪定讞。
但二審法院合議庭卻從審理過程中發現,李焜耀等3人另涉違反證交法加重財報虛偽記載罪嫌,於是向檢察官及主管機關提出追究刑事與行政責任的告發,這恐怕是該3人及其辯護律師群,始料未及。
證交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有財務報告虛偽記載罪,之所以被俗稱為「加重」財報虛偽記載罪,原因就在於它比商業會計法或證交法財報不實等罪的刑責重,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罰2千萬元以下罰金。簡單說,就是觸犯這個罪如果成立,被告連易科罰金的機會都沒有,坐定牢房。
法官告發這個罪名,自然不是無的放矢,該3人沒有在明基財報上,揭露公司用員工為人頭保留激勵海外員工股票的作法是事實,法官同意該3人等有「公司自治事項」的職權,但法官也不能無視法的存在,既已發現不得不告發。
以下3方向,恐怕是李焜耀等未來無法避免,必須擇一而行之路:1.無罪抗辯到底;風險是如果敗訴,準備吃牢飯;2.主動向檢方認罪請求緩起訴,可能須繳一筆相當金額的錢給公益團體,表達誠意;3.檢方不領情,依然提起公訴,可在一審辯論終結前請求認罪協商,爭取法院判刑在2年以下以適用緩刑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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