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30日 星期六

員工股票分紅?!

整理一下當事人在不同的時空背景下的不同的結果...這就是符合了我們的人類歷史觀點。

---- 十年前對的事,十年後就不一定還是對的。

若再姑且不論此歷史時空交錯的問題與結果,我們再以最基本的觀點來看:

這跟我們在工程上的許多設計觀點一樣:凡事總是有利有弊的一體兩面結果。

尤其是那一種表現最極端結果現象的方法。譬如:搞系統設計,當然32 bit MCU 最強的啦。

但對於市場價格卻是最令人不能忍受。...什麼方式賺錢最快?當然就是搶銀行啦。

生病了看醫生,當然要下最重的藥,但很多特效藥卻也會許多後遺症等等...

好了,難道這個制度真的很好嗎?...看來的確有許多財務不夠透明的地方。

但現在有許多小小工程師只會質疑費用化之後,大家沒有像以前分得這麼爽。

但您有沒有想過:過去高科技公司就是用這一道護身符,一直在壓低您的基本工資,

長期下來造就了台灣高科技業的賣肝工作模式,結果比較之下,工時鐘點費比速食店還差。

另一方面也影響許多社會不良觀點:科技新貴的反向負面觀點,甚至看過許多超時工作,

喪失原本正常的家庭生活與親子之間的關係。當然啊,以產業本身來說也沒有步上比較正常

發展。一窩蜂的殺價競爭,惡性搶奪殺戮市場價格,不斷的人力與物力資源的重覆投資。

(您看光這幾十年下來,我們造就了多少相關高科技產業重覆性人才?做的都只是

重覆的專長與領域相關的工作...講起來都沒一絲一毫的特有的成就感!)

甚至為了本身少數人的利益,卻影響到其他人的正常生活環境:不斷的擴充科技園區,

土地徵收,搶水、搶電資源...惹得怨聲載道的。

或許您身在其中不自覺,但事實上,您不殺伯仁,伯仁卻因您而死!

如果制度有這麼好的話,那為何國外科技大廠不採用呢?難道只有我們中國人最聰明?

但不管如何。畢竟幾十年後的今天,勢必也得面對與調整制度的改變,

那從產業政策、公司經營到每一個從業的工程師們要不要從新調整一下心態。

用一個更健康、更良性的觀點來面對一個新的世代之產業發展與就業市場。

讓每一個人可以真正的回歸到正常的生活與工作環境呢?您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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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分析-面對法官告發 李的3條路

  • 2011-07-29
  • 工商時報
  • 【張國仁】

     李焜耀被檢察官所指控5、6項罪名,雖然在高院的判決已無罪定讞,但法官在審理後主動告發,李焜耀、李錫華、及游克用等3人另涉財報虛偽不實罪嫌,並要檢察官與主管機關繼續追究,李焜耀等如何因應,攸關會否身陷牢獄之災,絕不可掉以輕心

     內線交易等罪本來是要三審才可確定的案件,但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二審法院維持一審無罪判決,而且判決所適用的法令,並不牴觸憲法、並不違背司法院解釋、也不違背判例等3種情況,因此明基電通案在二審後,檢察官不得上訴,李焜耀等人原所涉各項罪名,無罪定讞。

     但二審法院合議庭卻從審理過程中發現,李焜耀等3人另涉違反證交法加重財報虛偽記載罪嫌,於是向檢察官及主管機關提出追究刑事與行政責任的告發,這恐怕是該3人及其辯護律師群,始料未及。

     證交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有財務報告虛偽記載罪,之所以被俗稱為「加重」財報虛偽記載罪,原因就在於它比商業會計法或證交法財報不實等罪的刑責重,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罰2千萬元以下罰金。簡單說,就是觸犯這個罪如果成立,被告連易科罰金的機會都沒有,坐定牢房。

     法官告發這個罪名,自然不是無的放矢,該3人沒有在明基財報上,揭露公司用員工為人頭保留激勵海外員工股票的作法是事實,法官同意該3人等有「公司自治事項」的職權,但法官也不能無視法的存在,既已發現不得不告發。

     以下3方向,恐怕是李焜耀等未來無法避免,必須擇一而行之路:1.無罪抗辯到底;風險是如果敗訴,準備吃牢飯;2.主動向檢方認罪請求緩起訴,可能須繳一筆相當金額的錢給公益團體,表達誠意;3.檢方不領情,依然提起公訴,可在一審辯論終結前請求認罪協商,爭取法院判刑在2年以下以適用緩刑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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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眼集/員工分紅,用人頭帳戶惹的禍…

 

明基內線交易案二審宣判,明基董事長李焜耀與前總經理李錫華維持一審無罪判決。回顧台灣科技業員工分紅制度,員工分紅費用化算是分水嶺,在此之前,科技業為留住人才,多數都有獎勵員工變通方式,但費用化後,近兩年科技業相繼採取調薪、績效獎金等因應,科技新貴動輒拿到兩、三百萬分紅盛況已經不復見。

明基內線交易案爆發後,台灣特殊的員工分紅制度備受外界關注,甚至一度登上國際媒體。當時,宏碁創辦人施振榮甚至發表公開信力挺,他曾說,員工分紅是台灣高科技產業發展成功關鍵之一,但因法令不夠完備,員工拿到分紅配股後,就因挖角或自行創業,爆發離職潮,因而科技廠都會把股票分紅存在人頭帳戶,再慢慢提撥給員工。

據科技業大老透露,大部份上市公司員工分紅,幾乎每年都有約三分之一分紅股票,鎖在公司可掌握人頭帳戶內,且有8成公司都採此作法,僅兩成公司會將當年員工分紅全數發放,以作為公司掌握優秀的人才,壯大企業作法。員工分紅制度亦是過去20年來,台灣高科技公司在全球發光發亮的重要利器。

但隨2008年員工分紅費用化實施,加上去年企業員工分紅配股所得將改按實價課稅,以IC設計業為例,聯發科今年在員工分紅部分全部配發現金,晨星也因掛牌上市,今年分紅金額大幅降低。

不過員工分紅大幅降低,為留住人才,今年如聯發科、晨星去年都已進行較大幅度薪資結構調整,外傳,去年兩家公司每位員工基本薪資平均調幅都在3-5成間,且另加發獎金。而台積電等科技龍頭亦將原分紅股票採現金獎金發放,近年調薪幅度也在15-20%,彌補以往配股方式。

如今科技業如IC設計股王聯發科2007年時,每位員工分紅平均數字高達五百餘萬元盛況已不復見,「科技新貴」已不再是絕對「新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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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的捷徑

商業周刊-商業周刊目錄-第1017期 出刊日期:2007-05-21

曾經,李焜耀說品牌是他最大的冒險。如今,這句話聽來更加諷刺,因為這場冒險還看不到終點,卻已轉成了他個人與明基有史以來最大的危機。為何圓品牌夢,會讓明基捲入內線交易案?

一位曾經登上《富比世》(Forbes雜誌全球版封面、被美國《商業週刊》(Business Week)列入「電子業名人堂」、目前掌管集團(友達、明基)四千億市值的台灣企業家,為何現在因為涉嫌內線交易被檢方起訴?究竟,明基電通董事長李焜耀的真正樣貌是什麼?念茲在茲推動台灣品牌躍上國際的使命家?還是私心牟利的商人? 五月九日凌晨兩點,夜幕低垂,四周寧靜,一臉疲憊的李焜耀與十餘位員工守在法治路上的桃園地方法院門口。 半小時後,被羈押五十七天的明基資深財務副總經理游克用,從鐵門裡走出來,先抱著妻子,一個接一個,抬頭一望,看到李焜耀,兩人泛著淚光相擁。「辛苦,委屈你了。」李焜耀說。這一幕沒有媒體光環圍繞,只有自己……

然而對明基與李焜耀更大的挑釁,卻早在這刻的前八小時開始。
照顧員工?私心牟利? 

人頭戶設紙上公司,開啟爭端

五月八日下午,桃園地檢署一份十七頁、七千字「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六一六五號」起訴書,以「內線交易、背信、洗錢」將李焜耀、總經理李錫華與游克用等五人提起公訴,雖未具體求刑,但立刻在企業界投下震撼彈。因為,李焜耀不是王又曾(力霸創辦人),明基不是力霸。……三人為鞏固經營利益……將未分配之剩餘股數納為掌控,充當隨己意調用資產,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在第二頁的犯罪事實上,兩位三十幾歲的檢察官胡樹德與翁偉倫,把李焜耀等三人描述成「經濟罪犯」。面對的是,七年以上的刑責。被對待的是,交保金額比被控掏空的力霸集團王家成員還高。檢察官會如此看待李焜耀和明基,源於一家神秘紙上公司——克萊歐Creo)。

「克萊歐的成立,目的在於執行海外員工分紅事宜……」李焜耀在起訴書公布後的三個小時強力反擊,認為這是科技界常見做法。

「的確很多台灣公司利用人頭戶或境外公司,處理海外員工,特別是大陸員工的分紅配股。」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張冀明解釋。但這個科技界常見的做法為何到了明基身上就出事?還被檢察官當成重案來辦?
回溯整起事件,其實是三個關鍵決定,讓李焜耀一步步陷入危機。

一切得從二○○二年二月,一場在明基台北總公司的午餐便當會報談起。
當時,明基成立品牌BenQ不過三個月,氣勢如虹,預估全年營收破一千億元,成長五%,獲利更將成長一四五%,後來也都順利達成;甚至四月中,股價攀上成立品牌後的歷史高點八十四元。 那時,李焜耀信誓旦旦要讓BenQ在五年後超越三星(Samsung)。五月底,原任明基董事長施振榮更是交棒給他,李焜耀如日中天。然而新科董事長的品牌決策,卻種下他五年後被起訴的果。這天,李焜耀與游克用跑來找現任執行副總王文璨吃飯,三人談到未來品牌要打進全世界,勢必要延攬海外人才,「不過要如何給海外員工分紅股票呢?」李焜耀問。這個問題,也是許多上市櫃老闆的困擾。王文璨表示當時,受限於法令,除非國外公司員工親自來台灣申請戶頭,不然就是要透過信託方式開戶。前者要員工親自來台灣,相當不便;透過信託方式,在當時,員工無法選擇於高點賣出股票。從申請到成立信託帳戶,最快也要一個月,曠日廢時。
 

權宜之計?惡意違法? 
賣股再買回,缺乏透明監督機制

更頭痛的問題是,所謂的海外員工還不包括「大陸員工」,因為根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大陸員工不能持有台灣公司的股票,也不能信託,除非「主管機關」同意。但過去業界都熟知,去問政府機關,答案都是:「No!」一位信託業主管苦笑說。

因為大石頭「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橫亙路中,所以,明基必須設計繞道而行的捷徑。之後衍生的問題也都出自於此。游克用私底下探詢業界朋友、法務人員,發現企業界普遍都成立境外公司處理海外員工分紅。經過一個月整理,他親自向李焜耀口頭報告,建議成立境外公司。 而明基內部全部近一萬五千名員工,知道克萊歐公司的人,只有李焜耀、游克用與少數幾位人資部員工。

 

第一個關鍵決定,成立克萊歐公司。

「現行法令裡,對於利用名義人(俗稱人頭戶)成立境外公司,用來處理海外員工分紅配股,雖然沒有明文禁止,但也沒有認定合法,這是一個法令三不管的模糊地帶。」博鑫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陳錦旋說。李焜耀當時認定這是業界常態,外加並無違法,就決定成立克萊歐這個在財報上找不到的紙上公司,做為調節分配海外員工分紅配股的「水庫」。六月,游克用便找來人資部主管童文池與員工阮文珍擔任克萊歐負責人。並在明基股東會上,通過授權董事長、總經理全權處理未分配盈餘裡的員工分紅配股。

操作流程如下:第一步驟「存」,每年股東會後,明基會將分紅給海外員工的配股(或日後挖角用),先存入人頭戶童文池等四人名下;第二步驟「賣」,由李焜耀、李錫華與游克用三人伺機決定賣股換成現金,匯入紙上公司;第三步驟「再買」,在適當時點,游克用從克萊歐現金帳戶買回明基股票,存回紙上公司。

如此大費周章,「為的就是等股票存到變多後,再處分給員工分紅。」王文璨在紙上畫圖解釋。(見明基海外員工分紅配股八步驟)

此處有一重要思維:明基採取配發股票政策。如果明基是配發現金,也就是股票進到人頭戶,變賣為現金後,逕配給海外員工,就不會衍生複雜的流程或紙上公司,也沒有如此大的灰色地帶,有部分台灣公司是如此處理。但是在實質面,王文璨解釋發股票能使員工和公司的利益綁在一起,知道越努力,股價會越高,不像現金一發就沒了。其激勵效果是大於現金。

癥結在於:每年這批授權給董事長處理的股票,一旦進入人頭戶後,若缺乏透明的監督機制,就進入「人治管理」;也因此,李焜耀認為的處理海外員工分紅配股的「水庫」,五年後變成檢方眼中李焜耀的「洗錢中心」,有這樣聯想全因第二個關鍵決定出現。

 

巧合?完美犯罪? 
交易時機點敏感,各說各話

依照上述流程,克萊歐連續三年處理股票,因為交易量都不大,所以靜潛在水裡。然而去年一、二月出現第二個關鍵決定,讓明基一下捲進內線交易風暴。

○○五年六月明基宣布購併西門子手機部門,到十月合併確立,一下增加四千多名外籍員工,為了應付未來發放給這些海外員工的股票,勢必要加大克萊歐的股票水庫。「西門子進來後,一年一下多了四千多名德國人,要趕快把這個換過去,才有辦法做。」李焜耀解釋。

於是,去年一月二十日起的一個月,游克用透過人頭帳戶賣出共六千七百六十九張股票後,匯款二億二千二百七十萬元到克萊歐公司。為的是三月買進股票、儲存水位,以便發給海外員工。此時,因為處分數量超過六千多張,又碰到非常敏感的賣股時機,因而被檢調盯上。

所謂的時機敏感,指的是,三月十四日,明基宣布二○○五年全年財報稅後虧損六十億二千萬元,是成立二十一年以來首度虧損。

證交所的股市監視機制有了反應,發現:明基在宣布財報虧損前,有高階經理人「偷跑」大量賣股,因此移請檢調調查。
檢調因而認定明基是「內線交易」。深入調查,最後居然發現內線交易背後還隱藏著一個更大的帳戶。當時克萊歐名下已有兩萬張股票,甚至成為明基第九大法人股東,持股比率.九%,近五年每年固定進場買入明基股票,而且購買股票資金來自明基旗下員工,這下更讓檢方不敢大意,步步逼近明基底下隱藏的潘朵拉盒子。

李焜耀解釋這根本不是內線。從二○○五年六月,明基不花一毛錢就買入虧損的西門子手機部門後,當時明基的虧損早有預期,「虧損本來都是預期當中的事,早就知道大量虧損啦!算什麼內線呢?」他激動說。
而他在去年四月接受《商業周刊》專訪時,還信心滿滿的說:「最壞的時候已經過去了!」甚至那時還要施振榮進場買明基股票。

第二個關鍵決定後的一個月,第三個關鍵決定隨即出現。檢調發現,人頭帳戶賣股票匯款到克萊歐後,動作並未結束。在三月十四日宣布虧損後,明基股票下跌之際,紙上公司大舉進場買明基股票,而且變成明基第九大法人股東。檢方解讀,李焜耀等人在「護盤」,是「圖利自己、鞏固經營權」,涉嫌背信。

最後一個關鍵現形,讓檢調拼湊出明基整個疑似完美「犯罪」模式,潘朵拉盒子完整呈現。

 

個案?通則? 
錢未進私人口袋,凸顯法令問題

起訴書上載明,三月十四日財報公布後,游克用隨即在十六日以紙上公司克萊歐名義,買回四千二百九十五張股票,「製造該股票活絡表象……使該公司股價終止跌停。」關於這點,李焜耀相當不滿的說:「明明三月七日、八日也有買進股票,證明我們不是因為財報公布後,怕股價下滑才護盤,但檢方這個都不寫!」他接著表示,他有將克萊歐即將執行海外員工分紅股票的相關資料給檢察官,但這部分檢察官也不採信。

除了護盤,第三個關鍵決定還牽扯出鞏固自己的經營權。這點,李焜耀略微動怒說:「零點幾%就說我『鞏固經營權』,真笑死人,不到一%喔,怎麼鞏固?」「我若要鞏固個人經營權,發給自己就好了……講一句難聽話,我公司每年撥一大半給我自己可以嗎?沒有人可以挑戰啊!你可以說我不公平,但法律合不合法?合法。」李焜耀說,檢察官以戴墨鏡的眼睛去看整個企業家經營的善意,這是他無法接受的地方。

的確,即便在檢方大舉搜索及連番蒐證後,在起訴書上,都未能指出這些錢流進李焜耀口袋。

李焜耀的真實面貌是如起訴書所述:一位將員工股票納入己控、私心鞏固自己經營權的商人?他的部屬王文璨說,如果李焜耀私心牟利,紙上公司根本就可登記為自己名下,何必大費周章找人資部門的員工。他的老長官施振榮在李焜耀被起訴後,說:「對他的做事方法,每個人有不同看法,但對他的操守,我有信心,他絕對不是一個貪心的人。」

明基事件是單一?或者是通案?

除非走合法信託大門,但一位信託業主管說:「目前國內上市櫃公司中有做信託,處理海內外員工分紅的公司只有五十家左右。但因為法令限制,全部都不包括大陸員工。」

換言之,國內全部一千二百家上市櫃公司中,有透過信託處理員工分紅的公司比率只有四%。這顯示,高達九六%的大老闆們也會出現灰色地帶,用人頭或境外公司處理員工分紅,都有觸法可能。連施振榮都認為法令確實不符合實際:「各公司都想辦法,希望解決現行制度的問題,現在有關員工分紅的法令規定不是很完備。」他與科技業大老交換意見,都有同感。

持平而論,輔仁大學金融所教授葉銀華認為,這些股票買賣只有高層決定,不受監督,「的確有違背公司治理的可能,但從法令環境來看,卻又不得不這樣做。」他說。

無辜?有罪?
重創品牌價值,官商與投資人皆輸

李焜耀全然無辜嗎?

他是有錯,該打三十大板。一位跨國集團負責人,對於法律分際,應採更高的標準,這是社會的期待。對於董事會之信任,授權董事長處理員工分紅股票,未能建立透明的監督機制,一如葉銀華所說:「有違背公司治理的可能。」但李焜耀罪不及抄家,「從法令環境來看,卻又不得不這樣做。」跟不上時代的法令,弱化台灣企業的國際競爭力,企業普遍無奈,這是政府該有智慧檢討。

李焜耀,畢竟不是王又曾。政府拿著「大炮」在手,要有能力分辨孰為大快人心,孰為人心惶惶。

檢方一連串的大動作,明基三月十三日被搜索後隔天,集團市值縮水一百七十三億元,若加總品牌權益因此受到的損害,絕對超過這數字。一百七十三億元是什麼意義?全台灣數十萬家的大小企業,只有很少數企業有這等價值。一下子,巨大的市值就蒸發了。於是,李焜耀輸了,投資人輸了,政府也輸掉企業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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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焜耀 員工分紅 台灣最畸型制度文/李珣瑛

  明基(2352)董事長李焜耀3日高分貝批評「員工分紅」,是台灣企業最「畸型」的制度,員工薪資相對低,要靠分紅股票來補。他表示,員工斤斤計較分紅,造成企業相當大的困擾,應該回歸到薪資及獎金的體制內,才能真正反應經營成本。
  李焜耀昨天赴工研院演講,暢談「BenQ的品牌經營」時,二度高分貝批評台灣特有的員工分紅辦法,對於台灣產業平均薪資較韓國為低,要靠員工分紅的股票來補,他以「畸型」來形容這種制度。
  李焜耀罕見的以高分貝批評「員工分紅」制度,據瞭解,與明基併入西門子手機部門後,海外員工大幅增加有關。明基也未雨綢繆在7月的股東臨時會,通過修改章程,調整激勵制度,引進股票選擇權,改採與國際接軌的措施。
  李焜耀直指,台灣產業最大的問題,在於追求低成本的製造。以南韓三星電子為例,三星員工的平均薪資,要比台灣員工高30%,在如此高人力的成本下,三星確仍能在半導體及面板產業躋身全球最具競爭力的領先者。
  李焜耀說,三星電子的高度垂直整合,是全球唯一能賺錢的大企業,連日本企業都做不到。三星堪稱是全球花最多錢強打品牌的企業,也就是三星是用半導體部門賺的錢,來協助品牌推廣。此一獨特的模式,並非人人學得來的。
  李焜耀說,明基從ODM代工轉型到邁向品牌之路,是看到代工業最大的壓力,永遠來自低成本的競爭對手。因為代工難有差異化,企業要永續經營唯有靠品牌來支持。

【2005/11/04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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